我的停车我做主,停在小区被砸,物业赔不赔我损失?

我是小区业主

我的停车,我做主

可是……

天降“大物”

砸了车,碎了心

我要向物业索要赔偿!!!

法院会支持吗?

案情简介

上面这段内心独白的主角——殷先生,是南通市某小区业主。2020年8月23日,他把汽车停放在小区楼下,没有规划车位的空地上。结果,被“从天而降”的小水泥块砸到。

仔细查看发现,这个小水泥块儿,是五楼放空调外机的水泥板外边沿,自然受损脱落而成。

目睹爱车受损,殷先生立即报警,公安机关出具接处警登记表记载了事故情况。经相关机构鉴定,车辆前部和前挡风玻璃受损,损失达5500元。

殷先生将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

物业要承担责任吗?

崇川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管理人,对小区公共部位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推定有过错,承担赔偿责任,除非物业公司能够举证证明尽到了善意的管理义务才免除其责任。

本案因建筑物公共部位脱落导致结果的发生,依法属于推定过错责任。被告某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人,按照《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对物业公共部位负有维修、养护、修缮、服务与管理的责任,具体表现在物业公司应定期对公共部位进行检修、排除安全隐患,对发现需整修部位积极申请公共维修基金进行及时维修等,以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本案中,被告物业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没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殷先生自己要承担责任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原告殷先生作为小区的业主,在停车时应当服从小区整体规划,统一依照小区规划的停车位进行停车。这不仅是维护小区整体秩序,也能尽量避免因乱停车而导致的安全隐患。

殷先生未依照小区整体规划停放车辆,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故应承担相应责任,被告承担的赔偿责任应适当减轻。综合原、被告各自过错的大小和过错与损害后果原因力的比例,法院判决被告物业公司对原告车辆损失承担70%的责任,原告自行承担30%的责任。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和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商品房物业的管理和服务已经成为居民生活的重要内容,司法实践出现了大量与物业管理人相关的纠纷。

民法典合同编中,赋予了物业服务管理人准公共管理的职责和义务,明确了物业管理人应按照约定对物业的公共部位承担的维修、养护等责任,物业服务管理人对于违反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除及时制止外,还要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规定了公共部位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倒塌,搁置物、悬挂物坠落,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等行为发生侵权的情况,物业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也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民法典的上述规定对物业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将促使物业管理人进一步提高物业管理水平,这也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建立相对应的规则和体系,从而引导物业管理人进行服务升级改造。

来源:崇川法院

编辑:周莉莉

审核:顾建兵

发表评论

滚动至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