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3月19日修订)

《物业管理条例》

 

2018

日修订)

 

《物业管理条例》是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

<

物业管理条例

>

的决定》修订的,为的是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

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而制定的法律条例。

 

由国务院于

2007

日发布,自

2007

日开始施行。共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

666

2016

日国务院第

119

次常务会议通

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

2016

日施行。根据决定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删去《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

三条、第六十一条。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

698

2018

日通过,

2018

日公布实施。

《决定》

 

第九条对《物业管理条例》的修改内容主要为取消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的

相关规定,并增加了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有关内容。

 

[1] 

 

本次修改涉及第二十四条、第三十

二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和第六十一条。

 

[2] 

 

中文名

 

物业管理条例

 

颁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颁发人

 

温家宝

 

施行日期

 

2007

 

首次拟

 

2003

 

修订日期

 

2007

2018

 

 

 

 

 

 

行政法规

 

背景编辑

 

随着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力度不断深化,房屋的所有权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公有住房逐渐转变成个人所

有。原来的公房管理者与住户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逐渐演变为物业管理企业与房屋所有权人之间服务与被

服务关系。

 

在住房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设发展过程中,物业管理这一新兴行业应运而生。全国物业管理企业飞速增加。它的

产生和发展,对于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工作环境,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扩大就业起着积极的作用。也出现了一些

问题,需要通过立法、完善制度加以解决。

 

发布令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504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7

日起施行。

 

 

 

 

温家宝

 

二○○七年八月二十六日

 

修改情况编辑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

698

2018

日通过,

2018

日公布实施。具体修改内容为

 

[3] 

 

 

删去《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中的“具有相应资质的”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

制,加强行业诚信管理。

 

删去第五十九条。

 

第六十条改为第五十九条,删去其中的“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条,删去其中的“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

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2]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

666

2016

根据决定第三十五条之规定,

删去《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删除第三十三条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删除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

 

管理活

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万元以上

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

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对《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

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

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

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在只有一个业主的,

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

在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

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职责。

 

 

 

删除第十条第二款。

 

 

 

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发表评论

滚动至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