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5

义乌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义乌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制订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浙江省物价局、建设厅印发的《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并收费的物业管理企业,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业主提供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以及提供其它与业主相关的服务,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义乌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义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市区范围内的物业服务收费进行管理、协调、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住宅装饰垃圾清运费、车辆停泊服务费、特约服务费、代办服务费。

(一)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为业主提供公共性服务所收取的费用。服务内容主要包括:

1、房屋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

2、公共道路、公共场地及楼内公共部位的清扫保洁,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和化粪池的清理(已移交环卫处的由环卫处负责清运);

3、公共绿地、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

4、配合公安部门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维护物业管理区内的公共秩序;

5、车辆停放的秩序管理;

6、各类物业的档案资料管理;

7、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约定的其他公共性服务内容。

(二)住宅装饰垃圾清运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受业主委托对房屋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提供清运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三)车辆停泊服务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对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及划定停车场地提供的车辆停放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四)特约服务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受业主委托提供的特约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五)代办服务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受供水、供电等单位委托提供代办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类型、物业服务的`不同阶段、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区(含高层住宅,不包括别墅等高标准住宅,下同)的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住宅装饰垃圾清运费、车辆停泊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成立业主大会后的普通住宅区的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非住宅物业、别墅等高标准住宅的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特约服务费、代办服务费除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 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实行等级收费定价制度,服务收费等级采取评分的形式确定,收费等级以实施服务的住宅区为单位考核评定。

收费等级评定标准和各等级收费价格及浮动幅度,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企业为业主提供的公共性物业服务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标准及住宅区规模、档次、环境、服务设施等因素制定。

各普通住宅区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的具体执行标准,由中准价加浮动幅度确定。具体浮动幅度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在规定的范围内协商确定。未经业主委员会同意,不能上浮。

第九条 实施物业管理综合服务收费等级考核的普通住宅区建筑总面积应不少于1.5万平方米(含)。建筑总面积少于1.5万平方米的普通住宅区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滚动至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