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法治广东建设规划(2021—2025年)》精神,全面推进法治深圳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深圳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全面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先行示范城市,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深化法治领域改革创新,有效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着力打造最安全稳定、最公平正义、法治环境最好的标杆城市,让法治成为社会共识和基本准则,为深圳建设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创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城市范例,率先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坚定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
(一)坚持把宪法作为根本活动准则。坚持把宪法作为根本活动准则,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一切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二)保证宪法的遵守和执行。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将遵守和执行宪法情况作为年度工作报告的重要事项。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规和作出的决定决议,应当确保符合宪法规定、宪法精神。贯彻落实涉及宪法问题的事先审查和咨询制度。
(三)强化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深入开展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活动。把宪法法律学习列为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依法开展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的宪法宣誓工作,在上级指导下探索制定公民宪法宣誓仪式指导规范和宪法宣誓平台建设指导规范,倡导在青少年成年仪式上增加礼敬宪法内容。推进粤港澳大湾区青少年宪法与基本法教育实践基地建设。
三、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四)完善立法工作格局。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建立把好政治首关机制,完善市委研究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的程序,严格执行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市政府党组重大事项向市委请示报告制度,开展重大立法政治审查和风险评估。加强人大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健全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牵头起草重要法规草案机制。科学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注重发挥政府在立法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完善人大常委会与政府的立法协调机制,加强政府部门间立法协调。建立健全与改革创新相适应的法规规章调整机制。实行法规规章草案与配套规定同步研究、同步起草。建立完善委托第三方起草法规规章草案机制。健全法规规章征求意见机制。完善立法听证工作制度,实行法规草案重要条款单独表决制度。拓宽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
(五)用足用好经济特区立法权。立法突出深圳特色,坚持质量优先、数量服从质量。根据先行示范区战略定位和深化改革开放需要,在要素市场化配置、创新链产业链融合发展、高水平开放型经济、生态环境和城市空间治理等重要领域深化立法探索。拓宽经济特区立法空间,在新兴领域开展创新性、试验性立法。
(六)健全立法协商机制。完善立法专题调研制度,建立立法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制定政协立法协商地方标准,探索分阶段、分层次开展立法协商工作,提高协商质量和效率。制定年度立法协商计划,完善各单位间沟通联系和意见反馈机制。
(七)提升立法工作效能。健全立法前评估机制,推进精细化、精准化立法。完善立法技术规范。加强立法智库建设,优化立法顾问和立法咨询专家制度。完善立法后评估标准、程序、成果运用等制度,做好法规规章清理工作。
四、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强区放权改革,进一步优化市、区、街道三级行政职能。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完善动态清理机制,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规范、完善并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备案管理事项清单、“互联网+监管”事项清单、“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政务服务体验官”制度。全面推广行政审批领域“一件事一次办”模式。
(九)深化机构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切实加强机构编制法治化建设。优化政府职能和体制机制,完善重点领域管理体制。推动完善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深汕特别合作区、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国家高新区等重点区域管理体制机制。
(十)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牢固树立正确政绩观。把为民造福作为最重要的政绩,自觉站在群众立场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加强重大行政决策工作的统筹协调。落实政府及其部门重大行政决策主体责任,加强调查研究。坚持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机制,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强化合法性审查意见的刚性约束。健全决策执行中的问题反馈机制和决策后评估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重大行政决策中的积极作用。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将所有区政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纳入前置合法性审查,推动各区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主体清单。
(十一)提升行政执法品质。深入推进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完善行政执法权限协调机制。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建立健全行政执法风险防控机制。加大食品药品、公共卫生、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的执法力度。加快行政执法标准化建设。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加强非强制行政手段的运用。健全“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执法机制。推动行政执法人员素质提升。深化行政执法辅助人员改革。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十二)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健全政务服务信息保护机制,梳理重点领域和高频事项清单,推动清单内事项基本实现“一网、一门、一次”办理。加快推动政务流程数字化再造,建设市区一体架构、多级联动的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推广掌上政府等基础平台支撑,全面提升“i深圳”系列服务品牌。
(十三)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加强法治化营商环境改革创新机制研究。推动制定深圳放宽市场准入特别措施。进一步放宽前沿技术领域的外商投资准入限制。探索公平竞争集中审查、专业审查的工作模式。健全涉企政策制定、发布、执行和评估机制,建立“接诉即办”的涉企咨询投诉工作机制。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活动。推动公共法律服务进驻园区、重点商会。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建立政府合同履约监管机制。健全商事主体退出机制。实施高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打造保护知识产权标杆城市,开展新型知识产权法律保护试点,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综合信息库,严格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五、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公正高效权威文明司法
(十四)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优化司法权运行机制,强化司法机关执法办案内部监督,严格执行司法权力和责任清单。加强专业化审判团队和合议庭建设,完善分案机制与人力资源配置模式。深化司法人员分类管理。落实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
(十五)深化审判制度改革。全面开展民事、行政、刑事“三合一”新型审判运行机制改革试点。探索完善环境资源案件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制度。持续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持续深化涉案财物集中管理改革。优化民事诉讼司法确认程序,探索扩大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范围,探索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健全电子诉讼规则。探索推进与繁简分流改革试点配套的诉讼费用制度改革。深化行政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探索简化行政裁判文书。完善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衔接机制。完善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机制。加强深圳行政审判中心建设。完善国家赔偿案件审理机制。
(十六)深化执行体制改革。完善执行协作联动机制,探索建立基层社区网格员协助执行工作机制。探索财产查控、变现模式改革。优化简易执行案件程序和法律文书。建立民事执行与法律监督相衔接的工作机制。落实罪犯分类、监狱分级制度。加强社区矫正队伍建设。完善监狱、看守所与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机构之间的工作对接机制。强化统一戒毒模式建设,加快“智慧戒毒”场所建设。
(十七)推进检察制度改革。创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示范院,推动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协调发展。强化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探索多领域开展公益诉讼。强化审判和执行活动监督。加强对专门法庭的监督。加强对社区矫正和财产刑执行的监督。
(十八)推进破产制度改革。深化企业破产重整、预重整、执行转破产制度改革。推动建立针对中小企业的重整机制,探索无产可破案件简易退出机制。实施破产信息登记与信息公开制度。探索建立个人破产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建立健全个人破产信用记录及修复机制。深化破产案件审判权与破产事务管理权分离改革。
(十九)全面推进司法文明建设。强化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健全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行使诉讼权利保障机制。加强对弱势群体司法救助。建立健全执法司法案件舆情监测与管理监督联动机制。探索完善附条件不起诉适用范围,加强涉企犯罪和轻微犯罪等领域适用研究,更好实现刑事诉讼惩戒预防犯罪功能。探索建立“中途之家”,促进刑释、解戒人员更好融入社会。
六、大力推动全民守法,不断深化法治社会建设
(二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制定实施“八五”普法规划,完善普法责任制。强化新闻媒体和互联网平台公益普法责任。加强法规规章实施前的宣传普及。规划建设一批法治主题公园,拓展公益普法新阵地,推进法治宣传教育星级基地建设。全面实施公民法律素质提升资助计划,加强青少年网络安全教育。
(二十一)提高社会协同治理能力。广泛推动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理,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推进法治乡村建设。健全基层社会治理机制,普遍建立社区居民议事机制。加强网格化管理和服务,推动社会治理和服务重心向基层下移。引导鼓励物业服务企业有序参与基层治理。健全流动人口广泛参与基层治理事务机制。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完善数据治理体系。
(二十二)加强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编制公共法律服务发展规划,将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目录。加大财政资金转移支付力度,促进公共法律服务区域均衡。加强公共法律服务资源的统筹调度。实行公共法律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升级深圳“法治地图”,推动广东法律服务网深圳运营中心、“i深圳”公共法律服务专区建设。深化法律援助制度改革,提升法律援助质量。推进公证体制机制改革。加强司法鉴定管理。加强法律服务行业问题治理。
(二十三)创新纠纷解决机制。探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立法。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发挥异地商会、行业协会等社会力量在企业行业内协商、矛盾纠纷化解中的作用。推动商事调解活动规范化、市场化。积极推进律师调解工作。探索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改革,扩大劳动仲裁终局裁决范围。探索依法扩大行政裁决适用范围。完善信访工作标准,健全信访部门与其他监督机构工作衔接机制。
(二十四)积极打造企业合规示范区。出台关于建立合规管理体系的指导意见,探索建立企业合规认证地方标准。建立企业涉外经营合规风险预警平台。建立国有企业合规建设合作机制,完善国有企业合规制度体系。培育合规研究服务机构,提供合规指引和法律服务。引导对外经贸合作企业加强合规管理。
七、加强涉外涉港澳法治工作,为区域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二十五)推动涉外涉港澳法治协作和交流。在中央有关部门指导下探索与港澳加强执法司法协作,在跨境电子送达、跨境破产等方面开展合作。积极推动深港两地在破产领域的司法协作。探索建立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与港澳区际民商事司法协助和交流新机制。建立健全深港澳仲裁、调解交流合作机制。探索调解协议互认与执行机制。
(二十六)打造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枢纽城市。健全与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相适应的管辖制度。探索完善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内适用香港法律和选用香港作仲裁地解决民商事案件的机制。引进国际知名商事争议解决机构,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国际仲裁中心,建设国际商事调解中心。探索建立深港澳调解组织和调解员资质认证机制。积极稳妥应对外国法律和措施不当域外适用,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二十七)加强涉外涉港澳法治服务保障。加强域外法律查明平台建设。支持前海“一带一路”法律类服务组织依法有序发展。积极对在深境外人士开展法治宣传。在上级指导下深化粤港澳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试点改革,在前海实行中国内地律师事务所与外国律师事务所联营。高标准建设前海深港国际法务区。推进上级关于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试点。
八、健全法治监督机制,强化对立法、执法、司法工作的监督
(二十八)推进对法治工作的全面监督。完善法治督察机制,加强对重大法治问题的法治督察,常态化开展法治政府建设全面督察。深化政务公开,构建公众需求驱动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把政务公开贯穿政务运行全过程。
(二十九)加强立法监督工作。建立健全立法监督工作机制,完善监督程序。规范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报备和审查工作。依法办理对法规规章等书面提出的审查要求或审查建议。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
(三十)加强对行政活动的监督。推进行政执法协调监督体系建设。完善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完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和处理机制。加大追责力度,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完善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规范和加强行政应诉工作。
(三十一)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加强审判监督管理,制定审判流程标准化规范。健全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工作机制。落实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工作机制。落实刑事申诉案件受理、移送、复查机制。严格规范讯问询问,全面落实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录音录像制度。完善看守所管理机制。落实案件信息及时向在押服刑犯人及其家属公开的制度机制。
九、加大法治保障力度,筑牢法治深圳建设的坚实后盾
(三十二)加强政治和组织保障。各级党政部门和街道要明确负责统筹协调法治工作的机构,加强工作力量配备。党委组织部门等要发挥职能作用,为法治深圳建设提供坚强组织保障。党委宣传部门要加强法治宣传工作,营造良好舆论环境。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党组(党委)要加强领导、履职尽责,保障宪法法律实施。
(三十三)加强队伍和人才保障。将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纳入本地区人才发展总规划,建设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法治专门队伍。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加强科学理论武装,提升法治干部政治能力。加强立法人才队伍建设。落实法官、检察官员额管理制度。加强执法司法辅助人员队伍建设。加快发展法律服务队伍。建立律师行业扶持发展机制,加强律师行业诚信管理。强化法学实践教学,加强法学专业教师队伍建设。在部分法院设立港澳法学专业学生的实习基地。建设涉外法律人才库和人才培养基地。推动成立粤港澳大湾区涉外律师学院。支持深圳大学建设高水平法学院,加强法治城市建设理论和实务研究。
(三十四)强化科技信息化保障和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建设新型政法基础设施。统筹推进“法治深圳”信息化规划,建设科学立法智能化辅助平台、智慧执法综合平台、面向市民和市场主体的智能化法律服务平台。全面推行非现场审批与监管模式,逐步实现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推广应用移动执法,提升行政执法可视化监督水平。推动执法、司法数据开放共享、互联互通,加大政法跨部门大数据办案平台推广应用力度。迭代升级“移动微法院”,建成智慧法院一体化平台。打造新时代公安执法办案系统范例。加快建设司法部法治大数据与智能装备应用研究重点实验室,完成司法部“区块链+法治”综合试点工作。
十、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坚定不移推进依规治党
(三十五)完善党内法规制度。增强依规治党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把牢政治方向,提高政治站位,扛起政治责任,围绕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实施深圳综合改革试点、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先行示范城市和粤港澳大湾区高水平人才高地等重大国家战略,制定具有先行示范意义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完善清理工作机制。注重党内规范性文件同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的衔接和协调。在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清理、实施评估等方面继续先行探索,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成果。
(三十六)抓好党内法规实施。把重要党内法规列为党委常委会会议、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列为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重要教学内容,列入法治宣传教育规划重要任务和领导干部任前学法考试重要内容。全面提高党内法规工作质量,落实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强化监督检查和追责问责,将党内法规执行情况作为各级党委督促检查、巡察重要内容,推动党内法规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治理效能。
(三十七)强化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保障。完善党委法律顾问制度。加强专业化建设,充实各级党内法规工作机构人员力量。加大党内法规理论研究力度,强化依规治党学理支撑。积极推动建设高水平党内法规研究中心,建设党内法规研究高端智库和研究教育基地,健全后备人才培养机制,加强学科建设。
十一、坚持党对法治深圳建设的集中统一领导,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三十八)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第一议题制度,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要将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重点内容,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要作为重点课程。各区各部门要组织党员、干部系统学习培训。法治工作部门开展全战线、全覆盖的培训轮训。加强习近平法治思想理论及实务研究,形成一批有理论深度能指导法治实践工作的研究成果。
(三十九)健全党的全面领导制度。推进党的领导入法入规,着力实现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完善党委依法决策机制,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加强领导干部法治通识教育,把法治素养和依法履职情况纳入考核评价干部的重要内容。各级领导干部要全面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
(四十)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立足市情和实际,加强对社会主义法治的理论研究,为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提供深圳经验。加大对重大法治理论、法治文化研究课题支持力度。强化以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为主导的法治调研工作。
(四十一)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市的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筹协调。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将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列入年终述职内容。各级党委要落实推进本辖区法治建设的领导责任,将法治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同部署、同推进、同督促、同考核、同奖惩;将推进法治建设情况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