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四川省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规定

四川省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促进物业管理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利益和物业管理单位及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四川省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省范围内对城市住宅区及非住宅区的各类物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公共性服务的收费管理。政府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和机关、企事业单位自管房屋及一次性房改后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可参照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可的物业管理公司(单位)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对其城市住宅区及非住宅区内的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道路、治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日常维护、修缮、整治服务及提供其它与居民生活、公众服务相关的服务管理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管理服务分为公共服务、代办服务和特约服务三类,即:公共服务指物业管理单位对物业管理服务内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修缮运转、绿化管理、卫生清扫保洁、治安管理进行的日常管理服务;代办服务指代收水、气、电、通讯、有线电视等代办服务;特约服务指提供公共服务亿万的其它与居民生活、公共服务相关的服务。
  第三条 物价部门是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对物业管理单位的收费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物业管理单位开展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公平、按质定价、优质优价的原则,严禁价格垄断和谋取暴利。
  第五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根据所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经营者定价的价格形式,由物业管理公司(单位)会同业主委员会拟订收费标准报同级物价部门审核、审批或备案。
  第六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核定的原则:
  一、对普通住宅区(普通商品住宅、普通公寓、直管公房、单位自管房屋及一次性房改后的住宅)物业管理的公共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普通住宅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普通住宅收费标准超过1元/平米吩碌谋ㄊ∥锛劬峙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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