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
《物业管理条例》是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
>
的决定》修订
的,为的是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
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而制定的法律条例。由国务院于
2007
日发布,
2007
日开始施行。共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666
2016
日国务院第
119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
2016
日施行。根据决定第三十五条之规定
删去《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六十
一条。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
698
2018
日通过,
2018
日公布实施
《决定》
第九条对
业管理条例》的修改内容主要为取消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的相关规定,并增
加了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有关内容。
本次修改涉及第二十四
条、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和第六十一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
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
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
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
养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