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业服务收费市场价格信息发布管理暂行规定

成都市物业服务收费市场价格信息发布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价格机制,客观反映我市物业服务收费市场价格情况,规范物业服务收费市场价格信息发布工作,根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成都市物业服务收费市场价格信息的采集、监测、分析和价格信息发布的管理。其他物业服务市场信息的发布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物业服务收费市场价格信息(以下简称价格信息)是指客观反映特定的时期和一定的区域内各类型物业管理项目实行不同物业服务等级所执行的物业服务收费价格平均水平的信息。
第四条 价格信息的发布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价格信息发布前,应当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不得擅自发布。
第五条 成都市物业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市物协)负责我市价格信息的发布工作。
市物协可以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开展价格信息的采集、监测、分析等工作。
第六条 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其他管理人(以下统称物业服务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市物协及其委托的专业机构开展价格信息的采集和监测工作,严格履行信息报送义务,报送的信息应当真实有效。
第七条 价格信息的采集可以通过典型调查、重点调查、抽样调查、个案调查等方式进行。调查方式应当在价格信息发布时予以说明。
第八条 发布价格信息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必须做到内容真实、准确可靠,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发布价格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价格信息所反映的时期、区域;
(二)价格信息所涉及的物业类型、物业服务等级;
(三)市场价格;
(四)发布单位和发布时间;
(五)备注说明以及其他与价格信息相关的内容。
市场价格可以采用平均价格和价格区间等形式发布。
第九条 价格信息应当通过成都物业网(www.cdpma.cn)及其他媒体向社会发布。
第十条 价格信息实行定期发布,发布周期不超过2年。
第十一条 市物协可以对已经发布的价格信息作出补充或说明。作出的补充或说明应当按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并按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向社会发布。
第十二条 价格信息可以作为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定价参考。
业主和物业服务机构在物业服务收费定价过程中,参考价格信息的,应当充分认识并考虑同一类型物业在不同阶段的物业服务成本差异,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状态差异和物业服务需求差异等方面因素。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发布的价格信息实施不正当竞争或谋取非法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市物协应加强行业自律,发现物业服务机构有违规收费、低价竞争、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以及违反本规定行为的,由市物协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予以行业通报批评、提请信用记分等处理,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成都市物业管理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在施行期间,法律、法规或主管部门对价格信息发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滚动至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