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外地企业来京开展物业管理经营活动进行资质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外地企业来京开展物业管理经营活动进行资质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国土房管物字〔2001〕1036号
各区县房地局、小区办、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对外地来京开展物业管理经营活动的企业的管理,促进我市公平的物业管理市场秩序的建立,现将外地企业来京开展物业管理经营活动进行资质审核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地企业来京设立独立法人企业开展物业管理经营活动的,应按《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经营资质审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管物字2001第685号)的规定申办《北京市物业管理资质合格证书》,其日常管理视同本市企业。
  二、外地企业来京设立分公司等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开展物业管理经营活动的,须到市小区办申请办理资质审核。经审核合格的,取得市国土房管局颁发的北京市物业管理资质合格证书。
  三、外地企业来京设立分支机构申请物业管理资质须具备以下条件:
  1.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主管单位颁发的物业管理资质证书;
  2.企业注册资金须30万元人民币以上,有外商(含港澳台)投资的涉外企业注册资金15万美元以上;
  3.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中有5人以上参加了北京市物业管理岗位培训,持有北京市有关部门颁发的物业管理岗位合格证书;
  4.在当地管理物业的建筑面积合计20万平方米以上。
  四、外地企业来京设立分支机构申请物业管理资质应提交材料:
  1.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2.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单位颁发的物业管理资质合格证书复印件;
  3.总公司和在京设立的分公司的基本情况登记;
  4.物业管理岗位合格证书(验原件,留复印件);
  5.在当地管房面积超过20万平米的证明材料。
  五、本通知发布前已取得批复在京开展物业管理经营活动的企业,需于本通知发布后三个月内到市小区办换取正式的物业管理资质合格证书。
  六、外地来京开展物业管理经营活动的企业,自取得物业管理资质合格证书一年后,每年需参加行业年审。
                            
二○○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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