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
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
物业管理企业。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
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
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
情权和监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