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石景山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持续深入贯彻《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积极回应市民改善公共区域清洁诉求,扎实做好接诉即办“每月一题”物业服务不规范问题治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项目公共区域清扫清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清洁标准。实施专业物业管理的住宅项目,已经在物业服务合同等明确清洁标准的,各物业服务人要严格执行标准约定,有计划、按步骤完成物业管理区域约定范围的清扫清洁工作;未明确清洁标准的,各街道(乡镇)、各社区党组织要通过党建引领强化组织发动,引导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积极发挥自治作用,按照共同决定程序组织业主尽快明确清洁标准。
二、强化主动公示公开。各物业服务人应主动公示本物业管理区域的清洁标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示栏进行公示,也可以通过互联网方式告知全体业主。物业服务人要做好清扫清洁工作记录,并在相关清洁区域的显著位置公示清洁清扫时间、内容,主动接受业主监督。
三、加强督促检查。各物业服务人要规范住宅物业管理项目清洁工作管理,制定清洁管理制度,建立清洁质量巡查机制,并对照清洁标准定期开展质量自检。各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加强对物业服务人的监督,对于发现清洁不及时、清洁质量不符合服务标准的,第一时间向物业服务人进行反馈并监督整改。
四、加大违法惩处力度。对于群众反映清洁问题集中的住宅物业管理项目,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各街道(乡镇)、各社区应重点加强物业服务人公示公开情况、按照清洁标准进行清扫清洁情况的执法检查,对于拒不整改的,由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2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