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698

2018

日通过,并于

2018

日公布实施。具体修改内容为

 

[4]

 

 

删去《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中的

具有相应资质的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诚信管理。

 

删去第五十九条。

 

第六十条改为第五十九条,删去其中的

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条,删去其中的

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2]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666

2016

日。根据决定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删去《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删除第三十三条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删除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

 

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万元以上

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对《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

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在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在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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