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提升物业管理水平,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

企业的合法权益,

改善人民群众是生活和居住环境,

促进和谐社区建设,

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

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业主自治、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

场竞争、服务规范的原则,推行专业化企业服务与社区监督管理相结合。

 

第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和

社区建设管理范畴,

建立健全专业化、

社会化、

规范化、

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

鼓励采用信息化技术,提高物业管理水平。

 

(市、

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和

信用管理,定期实施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制度,协调解决物业服务纠纷。

 

城乡规划、建设、国土、城市管理、司法、公安、民政、质监、环保、物价、

工商、园林、电力、水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与物

业管理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

应设立物业管理机构,

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

理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

根据有关规定对业主

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负责制定物业服务规范,定期公布物业服务收费

动态行情。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取得资质证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加入物业管理行业

协会;

本条例实施前已取得物业服务资质证书的企业,

应当自本条例实施后三个

月内加入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省外入闽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之日起三个月内加入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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