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
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
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
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
企业。
第四条
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
服务水平。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
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
已经与出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且入住使用房屋的,
应当具有
业主的权利
业主分为自然人业主与非自然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
业主权利:
在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
有权拒绝支
付物业管理费用,并有权提出赔偿请求
;
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
大会召开:
名业主联名,即有权召开业主大会
;
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
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
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