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
2018
修正版)
⼭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治管理,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进⾏维
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及相关秩序的活动。
⼭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1]
2009
⽇⼭东省第⼗⼀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根据
2018
⽇⼭东省第⼗三届⼈民代表⼤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东省民⽤建筑节能条例〉等⼗件地⽅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章总则
第⼆章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
第⼀节物业管理区域
第⼆节配套建筑与设施设备
第三节前期物业管理与物业交付
第三章业主⼤会与业主委员会
第⼀节业主⼤会筹备组
第⼆节业主⼤会
第三节业主委员会
第四章物业的使⽤与业主⾃治管理
第⼀节⼀般规定
第⼆节住宅物业的装饰装修
第三节车库与车位的使⽤
第四节业主⾃治管理
第五章物业服务企业
第⼀节物业服务企业
第⼆节⾏业⾃律
第六章物业服务
第⼀节物业服务内容与合同
第⼆节物业服务收费
第七章物业的维护
第⼀节建设单位的保修责任
第⼆节专有部分的维护
第三节共⽤部位及共⽤设施设备的维护
第四节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维护
第⼋章社区物业管理与旧住宅区物业管理
第⼀节社区物业管理